关于编制《和田市防沙治沙中长期规划
(2021-2030年)》征求群众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防沙治沙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章:防沙治沙规划第十条: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防沙治沙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对遏制土地沙化扩展趋势,逐步减少沙化土地的时限、步骤、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将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第十一条:国务院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第十二条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第十三条: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律要求,依据《和田地区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阻击战规划(送审稿)》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编制《和田市防沙治沙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编制规划的意见。
监督举报电话:0903—12345、0903—2054273、0903—12317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