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
“二选一”税收优惠 鼓励资本进创投
□ 《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 四部门出台的政策突出鼓励个人创业投资,允许个人投资者实行投资成本及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专项及专项附加扣除、投资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大幅降低个人创业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2月12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促进扩大就业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升级。财政部等四部门此次发布《通知》,细化落实了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政策。
《通知》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介绍,根据我国相关税收制度,对投资于合伙制企业的分红需要“先分后税”,法人合伙人就相应的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需要就相应的分红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部门出台的政策突出鼓励个人创业投资,其通过可选择20%的低税率、允许投资额70%抵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个人投资者实行投资成本及投资者本人的减除费用、专项及专项附加扣除、投资盈亏相抵等多种方式,大幅降低个人创业投资所得的税收负担,鼓励个人投资者将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为创新驱动的国家战略注入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李旭红表示。
新政策规定的两种选择,对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会分别带来哪些影响?对于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李旭红分析,这个选择依然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当年应纳税所得达到了50万元,超过部分即需要按照35%的税率征税。但是,在应纳税所得额核算时,既可以扣减成本、费用以及损失,而且对于没有综合所得的个人合伙人,还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由此可见,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规定与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所得相关计税政策是相一致的,允许个人合伙人采用相应的投资者本人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体现了纳税公平,有利于降低个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李旭红说。
同时,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还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之前颁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优惠政策,即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通过税基减免进一步降低个人合伙人在创投企业投资分红的税收负担。
对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则适用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其投资收益中,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个人合伙人不需要适用最高35%的超额累进税率,投资收益仅需要承担20%的税收负担,与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税收负担相同,对于投资额较大的个人合伙人而言,能够大幅降低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分红的税收负担。”李旭红分析。
此外,选择按单1投资基金核算不仅适用于更低的税率,还可以将股权转让所得在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零时才需要纳税。对于投资收益出现波动或亏损的投资人而言,该项政策大幅降低了投资者的税收负担。(记者 曾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