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大南疆四地州脱贫攻坚力度,新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简称“困难企业”),由企业参保统筹地区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或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进行返还,返还力度高于普惠性返还标准,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的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转岗培训等。
根据相关规定,实施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其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
新疆还加大对南疆四地州脱贫攻坚的支持力度。对南疆四地州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同时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纳入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范围。
2018年,新疆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领稳岗补贴。
据自治区人社厅失业保险处处长闫科明介绍,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两项政策。
新疆还放宽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