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发挥功能作用,也要有效管控风险——
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立新规
禁止投机交易、严防超规模交易、严防越权违规操作……为进一步指导中央企业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原有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进行了整合、修订。专家指出,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既要充分发挥其套期保值功能,也要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切实有效管控风险。
部分企业管控不到位
根据通知,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在境内外从事的商品类衍生业务(以商品为标的资产,包括大宗商品期货、期权等)和货币类衍生业务(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掉期等)。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本报记者分析,随着中央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拓展国际业务,其面临的利率、汇率及市场风险随之增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相关风险成为重要选择。
国资委介绍,近年来,中央企业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金融衍生业务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具有高杠杆性、高风险性和复杂性,如管控不当,易发生损失风险。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
“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出现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缺乏专业人才,经验不足;另一方面是管理有待加强,特别是有些央企以套期保值的名义进行投机交易,业务操作不规范。对此,国资委出台文件很有必要,有助于推动中央企业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在发挥其功能作用的同时,切实有效管控风险。”董登新说。
不得开展投机交易
新规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强化套期保值原则。通知强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在董登新看来,中央企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不是追求单边盈利,而是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风险。通知强调“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十分重要,这将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而不是进行投机交易。
具体来看,通知在交易品种、时间、规模等方面均有涉及。例如,交易品种应当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不得超越规定的经营范围;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90%,其中针对商品贸易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80%;货币类衍生业务的规模、期限等应当在资金需求合同范围内,原则上应当与资金需求合同一一对应。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通过增加总量和时点规模双管控,严防超规模交易;同时,通过要求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和业务效果综合评判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金融衍生业务单边盈利导致投机行为。
从严管控规范操作
此次印发的通知共包括六个部分内容,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关键环节。国资委介绍,总体原则是,坚持从严管控,坚持套期保值,坚持风险可控,严把“入口关”“规模关”“操作关”,进一步明确各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业务原则,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切实发挥好金融衍生业务促进企业平稳运行的作用。
通知提出,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严禁企业负责人直接操盘,不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董登新表示,市场越开放,风险防范越重要。中央企业既要加快储备专业人才,积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好经验,充分利用好风险管理工具;同时,也要筑牢内部“防火墙”,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息系统,有效管控风险。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强调,国资委的监管仍然聚焦在事中跟踪监测与事后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风险管控。一是在日常工作中,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二是严肃问责追责。三是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定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专业性。(记者 邱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