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讯(记者李琳报道)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慈善组织在收到捐赠资金并办理捐赠手续后,原则上在3天之内拨付至受益人账户。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不得收取管理费用,绝不允许挤占、迟缓、拖延。
《通知》指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组织或个人基于与这次疫情防控有关的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各级民政部门要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优先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开展定向捐赠,向帮助解决贫困人群、特殊困难人群以及支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医生、公安民警、劝导员等特殊人群拓展;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通知》要求,各级慈善组织要依法接受捐赠款物,对受赠的医用物资、医疗器械等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接受捐赠款物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并及时将受赠情况报当地民政部门;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使用,除定向捐赠外,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密切相关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