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舒涵报道)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2020年6月1日起,新疆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年1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阿克苏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两级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以上两级法院会同公安机关、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代表、司法局等部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今年6月1日起,该试点工作扩大至新疆各级人民法院,至此,新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实现城乡统一。
据了解,我国民事侵权赔偿,实行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前提,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在以往城乡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分别适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标准。
据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实现城乡统一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今后,新疆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和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适用统一赔偿标准;之前已终审的案件,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疆法院试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