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网讯(记者赵敏报道)6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日前,新疆印发了《关于加强自治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将围绕严格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规范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
在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方面,应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照片、注册号;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途径、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还应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向商品房购买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等内容,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同时,还应履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告知义务,即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注册号以及是否与房地产交易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资料和文件;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交易过程中将会涉及的税费;交易标的房地产相关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和后果;委托房地产的交易参考价格;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通知》还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履行房源信息调查和如实发布义务。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机构名称、地址(含门店信息),并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发布房源信息。对已促成交易或者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屋,应及时撤除房源信息。
在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方面,房地产经纪人员或经纪人协理从事经纪业务,应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上签字。
此外,新疆还将对不符合经纪机构备案条件擅自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责令其改正,在门户网站公告其未备案信息,逾期不改的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履行服务规范公示义务、服务告知义务,不如实发布房源,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以及恶意克扣保证金或预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新疆还将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投诉率高、整改不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通过限制网签资格、注销备案、公开曝光、计入信用档案等手段进行惩处,并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