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公布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再压减17.5%
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对外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从2019年的40条缩减到了33条,自贸试验区清单条目则从37条缩减到了30条。
“经过新冠肺炎疫情的考验,各国的投资者会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脚步不会放缓,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不会变,中国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连续第四年压减清单,对推动跨国投资尽快回稳复苏、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深入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开放水平。2019年出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法律法规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领域,负面清单之外给予外商投资国民待遇。2017—2019年,我国连续三年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40项、37项,在金融、汽车等行业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举措。
“通过扩大开放,提振了外商投资信心。”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2019年,在全球跨国投资连续下滑的背景下,我国吸引外资分别达1363亿美元、1383亿美元、1412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二位,实现了稳中有增、稳中提质。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数据显示,中国在2013年以来对外资限制程度迅速下降,下降幅度是各主要经济体中最大的之一。“负面清单的不断压缩是推动中国投资自由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方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说。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跨国投资带来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受到严重影响,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上升。面对复杂形势,中国坚定不移扩大改革开放,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新冠肺炎疫情对各国经济造成严重冲击的背景下,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在扩大开放中推进复工复产,对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各项支持政策,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用实际行动践行对外开放承诺。”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大伟表示,这是我国政府连续第四年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压减,突出展现了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的决心,对推动跨国投资尽快回稳复苏、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负面清单压减至33条,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压减18.9%
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为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为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
“负面清单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修订不新增或加严对外资的限制,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
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
“金融业对外资的所有股比限制,按照既定的开放时间表已经全部被取消,这使得2020年被称为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元年。”崔凡举例,负面清单的压缩和股比限制的取消或放松促进了外资的流入。今年4月1日,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当天,路博迈(Neuberger Berman)和贝莱德(BlackRock)两家知名的资产管理公司就向中国监管部门提交了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的申请。
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每一个负面清单条目的取消或放宽都意味着一个更加开放的领域,会带来相应的外资流入。”崔凡分析,2018年新能源汽车与专用车股比限制的取消直接迎来了特斯拉在上海的落户,扩大投资规模的二期工程目前正在加速建设。“可以预见,今年对商用车股比限制的取消和最晚2022年对乘用车股比限制的取消也将带来各大汽车业巨头对中国的进一步投资。”
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积极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既彰显了我国更加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坚定立场,也有利于推动我国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领域制度型开放,构建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李大伟说。
在三方面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法》做好衔接
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哪些衔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除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还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落实外资准入管理。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二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部分条目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投资的规定已经过时,不再保留。比如,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调整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三是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外商投资构成较为复杂,为了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并考虑特殊情况,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中增加了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即“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制度好,关键还在落实。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将于7月23日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以及各地方,严格按照《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工作,确保新开放措施及时落地,提高各项政策一致性。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单独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同时完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在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记者 陆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