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
《公告》增加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公告》调整了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的适用规则。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
此次税务总局还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调整了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记者 汪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