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
(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则》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5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三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代表建议办理系统或者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并按照规定时限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在提出、交办、办理过程中,代表和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基本要求和提出
第四条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进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联络站联系群众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代表建议。
第五条 代表应当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围绕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二)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三)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的;
(五)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七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通过代表建议办理系统提交的代表建议,应当由代表本人确认;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代表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八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应当主要基于代表共同调查研究和充分酝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服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协助代表做好代表建议的收集提交工作。
第十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和办理
第十一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交办方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统一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者自行转办。
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可以领衔督办相关领域的代表建议,推动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做好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领衔督办代表建议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制度,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实行领导负责、集体研究、部门承办和专人落实的责任制度,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反馈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共识,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及有关机关、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将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承办单位已制定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方案和解决时限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取得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代表。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重点研究,不能在三个月内办理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结时间,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办结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办理答复后,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办理答复工作作出评价。代表对建议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应当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所在代表团。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答复代表的文件应当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机构。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同时还应当公开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总体工作情况以及吸收采纳代表建议的情况。
第四章 代表建议办理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按照职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及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督促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邀请代表参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督促检查,通过调研询问,实地查看,召开督办会,听取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自治区中心工作,结合重点工作安排以及代表反映比较集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代表建议答复承诺事项台账,逐项跟进落实。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向代表通报,同时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并将审议后的报告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组织有关承办单位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对未按期办结代表建议或者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通报;有关单位应当对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同时废止。
来源:石榴云 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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