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917-202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于2025年2月1日正式实施。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容器应采用食品专用容器,应在容器外显著位置明显标识“食用油专用”或“食品专用”字样,容器内外均应干净卫生。运输非食品的容器不应运输食用植物油。用于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的集装箱液袋为一次性使用容器,不应重复使用。应确保运输容器不渗漏、不泄漏,食用植物油不受到污染,且便于装卸及运输。同时根据国家标准,应对食用植物油装油、运输、卸油等环节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有效,以满足质量追溯要求。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应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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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1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二是明确中介机构的收费原则。三是明确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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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公布
事关资本市场,国务院发文规范中介机构服务
为实施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针对舆论广泛关注的“调整认缴出资期限”“职业闭店人”“公司注销难”及虚假登记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于2025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实施办法》细化中介机构代理他人、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虚假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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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要求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明确审查职责,加强审查协同,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严格审查,对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要件审查方面,对发起人资格、负责人人选、名称、会员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通知》明确了工商联作为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工商联的异地商会加强联系、指导和服务。推动民政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工商联加强信息共享。加强对异地商会的引导教育、政策培训,促进异地商会自主运行、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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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5年2月8日起实施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其中规定,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在新版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被删除,不得在各类食品中使用。罐头产品中不得再使用防腐剂,主要涉及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食醋中不得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包括黄油、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以及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作为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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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住建部发布了涵盖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住房公积金服务、垃圾清运工职业技能5个领域的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公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3项国家标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柜(屏)工程技术规范》
2项行业标准:
《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
《垃圾清运工职业技能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规程》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规定了除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均可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职能的变化,除修订前《规程》所规定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外,又明确了有关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新修订的《规程》还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明确规定了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行政不作为、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3类案件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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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解读
《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其中完善办案实体规范,明确口头审理相关要求,增设追加相关当事人的规定,引入涉及技术调查和技术鉴定的相关内容;明确专利侵权判断实体标准,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捐献原则、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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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通知,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从2025年2月1日起,财政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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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