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试行前,同一辆车可以开具多份机动车统一发票,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逃避或少缴车辆购置税、利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骗取补助等目的,将虚开机动车统一发票作为逐利的手段。为有效打击虚开机动车发票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行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三部委于去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了本《办法》。
《办法》明确,机动车发票包括发票左上角印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有经营机动车业务的纳税人才可以开具机动车发票,纳税人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得开具机动车发票。开具机动车发票的纳税人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以及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等三种类型。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发票。若购买方购进机动车为自用,应依据车架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若购买方购进机动车用于销售,应依据车架号开具发票左上角印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每辆车的车架号具有唯一性,无论开具哪一种机动车发票,都可有效遏制虚开机动车发票现象。
对于纳税人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办法》同时还规定了新的便民措施,即税务机关在发票领用方面实施动态管理,纳税人开票过程中自动校验发票有效性越高,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越放心,事前发票就可按纳税人需求足额、足量供应;纳税人在销售机动车时,能够自动读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中已购入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并开具发票,全面提升了机动车发票开具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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