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疆把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现代农业进程的重要抓手,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势头强劲,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引领农民增收致富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随着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持续推进,进入自治区示范社名录的合作社越来越多。
日前,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示范引领作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说,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实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监测的管理机制。获评的自治区示范社可优先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各项涉农项目、财政资金、人才培养、信贷资金、融资担保等强农惠农政策,切实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要想申报自治区示范社,《办法》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合作社须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优,市场营销通畅,社会声誉良好。
其中明确,合作社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从事一般种养业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从事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按照《办法》,合作社要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市场信息、经营销售等服务。农民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80%,专业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主要服务的统一提供比例达到80%以上。合作社成员增效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对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办法》提出,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在市场营销方面,合作社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或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市场活动,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同时,建立自治区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自治区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包括农民合作社自评、主管部门评分、审查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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