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和田市城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
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召开和田市城市供暖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拟定2022年6月2日16:00(北京时间)(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二、听证会地点: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议室。
三、听证内容
(一)听证项目:和田市城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
(二)主要内容
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成本〔2017〕482号)相关规定,对和田市供热公司供热成本进行成本审核。依据供热公司提供的2018年至2020年会计核算凭证和账簿等相关资料,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各项参数进行了核对、分析、计算,核算和田市供热成本。
四、成本审核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06〕10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新发改成本〔2012〕78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1544号)、《自治区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新发改成本〔2017〕48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核定城市供热中天然气供热单位成本为12.09元/㎡;蒸汽供热单位成本20.88元/㎡。
五、听证方案
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和田市实际情况拟定调价方案。
(一)拟调整价格项目名称
和田市城市供热成本审核
(二)现行收费情况
现行城市集中供暖执行依据为:《关于调整和田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和市发改〔2017〕205号),执行标准为:居民住宅供暖20元/平方米,非居民供暖23元/平方米。
(三)拟定调价方案
1.城市集中供暖价格
根据成本审核结果,现行城市集中供暖价格高于供暖成本,因此供暖价格不做调整。
2.天然气供暖价格实行联动机制
文件规定:《关于调整和田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文件规定“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由天然气作为主要动力的供暖企业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暖销售价格”。
联动方式: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第一联动周期(4月1日-10月31日)和第二联动周期(11月1日-3月31日)分别调整了价格,供暖企业可根据天然气销售企业出具的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购气量、购气价格、及天然气价格调整文件,报发改委批准,使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出供暖天然气变动价格,按照每平方供暖面积供热所需天然气气量为9.52m³进行相应价格调整。
3.蒸汽供暖价格按常规调价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和田市蒸汽供暖由和田华威供热有限公司从母公司华威和田发电有限公司以18元/m³的价格购得发电废气(蒸汽)作为供暖主要动力源向用户供暖。蒸汽供暖价格调整不适用天然气供暖价格的联动机制,因此蒸汽供暖价格按常规调价程序进行调整,当成本高于现行供暖价格或主要成本明显增加时,由供暖企业提出申请,进行成本审核后,将蒸汽供暖价格调整至合理价格。
六、听证组织人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听证会参加人(25人)
(一)本次听证会共设参加人25名,由以下方面人员组成:
1.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
2.相关领域专家(1名)
3.政府部门、经营单位代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7名)
4消费者参加人(14名)
(二)旁听人员(1名)
详见《和田市城市供热价格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览表》。
八、新闻媒体
和田市融媒体中心
九、会议监督部门
和田市市纪委监委
十、咨询电话和联系人
联系人:张华
咨询电话:0903-2517350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