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办理时间:2022-03-31 16:52:17
答复单位: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回复内容:
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回复: 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函【2019】164号)及《和田市关于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田市联社积极响应政策与和田市财政局及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方协同,投放创业担保贷款,于2020年4月1日根据《和田市关于切实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要求,并和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下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2020年4月28日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包括邹某在内的570名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名单,并要求和田市联社收回贷款。根据“三方”协议未规定通过审核后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退出事宜,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贵局社使创业担保业务的准入职能,进行贷款准入资格的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由乙方予以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贵局不得出具相关证明,并向贷款申请人(法人)出具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书面材料”。 2020年7月7日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下发告知书,要求,和田市联社对已发放不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人员,根据协议要求提示退出客户不予贴息,客户邹某确实不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个体工商户名单中。和田市联社收到告知函后,相关社区和和田市联社工作人员及时告知客户邹某并通知客户归还贷款本息。并通过使用原创业担保贷款优惠利率(月息5.625%)、归还再贷款或无还本续贷等途径处理了45户创业担保贷款。该客户邹某已结清贷款本金,欠息10319.54元未还,因此征信报告中已形成不良记录。 和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和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并根据提供的告知书内容及名单告知书客户相关内容,不存在违规发放贷款情况,我联社不应该承担责任。 (以上回复如不能接受,请您走司法程序予以解决)。Copyright © 2025 和田市人民政府网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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