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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023-08-09 16:4016292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设置禁烟警语标志情况、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情况。

住宿、游泳、商场(含超市)等公共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十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水源卫生防护、供管水人员情况、涉水产品相关资料、水质消毒及检验情况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资质;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产品检验等情况。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

职业病检查、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病检查、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职业病检查、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4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放射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5

学校卫生

监督检查

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要求、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饮用水卫生要求等情况。

中小学校、高校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二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6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护士条例》第五条、《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7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8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预防接种、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疫苗管理法》第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9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1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

依法执业情况,打击“两非”行为情况。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中心、其他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1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人员、质量管理和依法开展服务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乙、丙级)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8〕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