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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和田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行政处罚5项)

2023-12-01 17:111797

和田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行政处罚5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六条第三款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4.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3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5.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