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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和田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行政奖励4项)

2023-12-01 17:2112599

和田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行政奖励4项)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单位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奖励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奖励,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人员的举报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举报奖励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申请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4.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人员不按标准进行奖励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奖励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奖励,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人员的举报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举报奖励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申请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4.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人员不按标准进行奖励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奖励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奖励,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人员的举报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举报奖励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申请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4.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人员不按标准进行奖励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对在语言文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奖励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奖励,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人员的举报奖励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举报奖励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申请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4.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人员不按标准进行奖励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