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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024-08-14 17:146140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机关减轻处罚适用条件法律依据备注
1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2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较大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3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1.主动退还代扣款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较大立功表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