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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2024-11-15 18:074909
和田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备注
1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3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逾期在三个月以内,经催告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标准为“逾期三个月以内”

4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经催告当事人进行清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