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 | 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 | 备注 |
1 | 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
2 | 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 |
3 |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滞纳金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逾期在三个月以内,经催告主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水利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关于“违法情节及程度参照执行标准”有关规定,界定该事项违法情节四级标准中“轻微”的标准为“逾期三个月以内” | |
4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且逾期不清理,指定有清理能力单位代为清理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经催告当事人进行清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