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基本情况
拉斯奎镇是农业型乡镇,位于和田市西郊,距市区7.5公里、区域面积40平方公里。全镇下辖15个行政村、5个社区。全镇耕地面积1.44万亩,村均集体收入47.3万元。
二、编制过程
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工作开展以来,拉斯奎镇按照乡镇主体、自下而上、稳慎推进的工作思路,分三个阶段完成清单编制工作。第一阶段,全覆盖、无遗漏理工作事项。第二阶段,逐项整合凝练、流程再造,经市委编委初审后,形成履职事项清单初稿。第三阶段,通过“三上三下”征求意见,地区、自治区逐级审核把关,形成拉斯奎镇履职事项清单。
三、清单内容
基本履职事项清单是本镇必须为、负全责的事项。主要包括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安全稳定、民族宗教、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人民武装、综合政务19个类别,共有基本履职事项128项。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是以上级部门为主负责、乡镇为辅配合的履职事项。主要包括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综合政务等14个类别,共有配合履职事项77项,涉及29个部门(单位)。
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是与本镇工作没有直接关联的事项,专业性技术性强、经评估街道无力承接的事项,以及长期未实际履行的事项。包括民生服务、平安法治、乡村振兴、社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及消防、市场监管11个类别,共有上级部门收回事项33项,涉及13个部门(单位)。
和田市拉斯奎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1 | 党的建设 |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政治建设,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2 | 党的建设 |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宣传教育,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项工作的前置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具有自身特点的高效评估体系 |
3 | 党的建设 | 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
4 | 党的建设 |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网络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
5 | 党的建设 | 按照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落实改革措施,推动改革工作 |
6 | 党的建设 | 负责制定本镇党的创新理论宣讲活动方案,做好宣讲队伍和场地等保障工作 |
7 | 党的建设 | 落实统战工作责任制,联系和团结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少数民族人士等党外人士 |
8 | 党的建设 | 推进兵地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全方位深度融合发展 |
9 | 党的建设 | 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及所属党组织建设 |
10 | 党的建设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
11 | 党的建设 | 负责本镇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退休干部管理 |
12 | 党的建设 | 负责本镇村(社区)干部、后备力量的管理、培养和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
13 | 党的建设 | 负责本镇驻村工作队的服务管理工作 |
14 | 党的建设 | 落实党的社会工作部署,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公众列席镇级有关会议制度 |
15 | 党的建设 | 负责“新兴”领域党的建设工作 |
16 | 党的建设 | 落实城乡社区共驻共建共治工作机制,推进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
17 | 党的建设 | 负责打造本镇党建特色品牌 |
18 | 党的建设 | 负责本镇专家人才服务建设管理 |
19 | 党的建设 | 推动村(社区)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基层治理 |
20 | 党的建设 | 负责本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 |
21 | 党的建设 | 组织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动员“五老”人员参加志愿活动 |
22 | 党的建设 | 负责人大换届工作,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加强人大代表服务,支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 |
23 | 党的建设 | 负责政协委员的联络服务工作,承办政协委员提案建议 |
24 | 党的建设 | 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工会依法履职,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利、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
25 | 党的建设 | 加强对共青团的领导,做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 |
26 | 党的建设 | 加强对妇联组织的领导,指导辖区妇联组织开展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
27 | 党的建设 | 负责本镇残联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 |
28 | 党的建设 | 负责本镇全民科学素质提升,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
29 | 经济发展 | 负责本镇招商引资项目前期服务及后期管护工作 |
30 | 经济发展 | 负责本镇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 |
31 | 经济发展 | 负责本镇城乡建设用地跨省调剂后的监督管理 |
32 | 经济发展 | 负责“拉斯奎镇青年就业基地”的服务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
33 | 民生服务 | 落实接诉即办工作机制,做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收集、化解工作 |
34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育,为群众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
35 | 民生服务 | 负责承办技能提升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各类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
36 | 民生服务 | 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办理 |
37 | 民生服务 | 做好流动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工作 |
38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低收入人群生活服务保障工作 |
39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协助办理残疾证,做好各类服务保障工作 |
40 | 民生服务 | 落实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政策,清理整顿违规发放资金 |
41 | 民生服务 | 做好本镇控辍保学工作 |
42 | 民生服务 | 做好本镇学生的服务管理工作 |
43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老年人权益保障,做好幸福大院、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文化活动 |
44 | 民生服务 | 负责退役军人及抚恤优待对象服务、管理、保障工作 |
45 | 民生服务 | 开展婚俗改革、文明祭祀宣传引导 |
46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和殡葬服务管理工作 |
47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就业政策宣传,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组织开展技能培训需求摸排,及时做好信息采集更新工作 |
48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三支一扶”及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
49 | 民生服务 | 负责本镇易地搬迁点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 |
50 | 民生服务 | 开展政策性林果保险的投保宣传,协助开展发生灾害后的理赔工作 |
51 | 平安法治 | 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
52 | 平安法治 | 负责本镇信访工作,做好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及督办工作 |
53 | 平安法治 |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全民普法工作,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及阵地建设 |
54 | 平安法治 |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做好辖区社会面防控工作 |
55 | 平安法治 | 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统筹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
56 | 平安法治 | 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做好辖区邪教人员摸排、稳控和帮扶工作 |
57 | 平安法治 | 开展反电信网络、非法集资诈骗宣传和线索收集、分析、处置工作 |
58 | 平安法治 | 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59 | 平安法治 | 负责本镇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
60 | 平安法治 | 负责本镇视频监控应用工作,依托视频监控系统做好辖区治安管理、应急处突、分析研判等事项 |
61 | 平安法治 | 负责本镇重点水域隐患排查及安全防护工作 |
62 | 平安法治 | 负责本镇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和毒品铲除工作 |
63 | 平安法治 | 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依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
64 | 乡村振兴 | 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本镇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
65 | 乡村振兴 | 做好本镇乡村振兴年度实绩评估,申报、创建乡村振兴示范村 |
66 | 乡村振兴 | 落实防止返贫监测预警机制,开展监测户识别、帮扶、消除、集中排查及人员自然变更工作 |
67 | 乡村振兴 | 落实脱贫户、监测对象实施产业类入户项目的补助 |
68 | 乡村振兴 | 负责确权到镇村两级扶贫资产的管理、移交和日常管护以及闲置资产盘活等工作 |
69 | 乡村振兴 | 做好乡村振兴项目储备申报、入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
70 | 乡村振兴 |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做好粮食生产工作 |
71 | 乡村振兴 | 负责本镇设施农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
72 | 乡村振兴 | 负责本镇农业种植技术推广工作 |
73 | 乡村振兴 | 落实农机购置、农机报废补贴政策 |
74 | 乡村振兴 | 开展盐碱地改良工作,推广应用高产技术 |
75 | 乡村振兴 | 做好林果提质增效工作 |
76 | 乡村振兴 | 负责本镇畜禽养殖服务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开展畜牧业品种改良、养殖服务和监督管理 |
77 | 乡村振兴 | 核定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78 | 乡村振兴 | 负责本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 |
79 | 乡村振兴 | 指导正确使用农药,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农药质量问题及时上报 |
80 | 乡村振兴 | 负责推进本镇农户庭院经济工作 |
81 | 乡村振兴 | 负责指导、监督本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
82 | 乡村振兴 |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
83 | 乡村振兴 | 负责本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
84 | 乡村振兴 | 负责本镇乡村工匠培育工作 |
85 | 精神文明建设 |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 |
86 | 社会管理 | 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
87 | 安全稳定 | 负责国家安全、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对发现违反或疑似违反国家安全的事件及时上报 |
88 | 民族宗教 | 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活动 |
89 | 自然资源 | 负责本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
90 | 自然资源 | 负责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工作 |
91 | 自然资源 | 落实林长制,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
92 | 自然资源 | 负责本镇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监管工作 |
93 | 自然资源 | 负责本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工作 |
94 | 自然资源 | 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
95 | 自然资源 | 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96 | 自然资源 | 对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97 | 生态环保 |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做好资金保障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 |
98 | 生态环保 | 做好防沙治沙、重大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 |
99 | 城乡建设 | 负责本镇业主委员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100 | 城乡建设 | 负责本镇非经营性停车场日常管理工作 |
101 | 城乡建设 | 负责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
102 | 城乡建设 | 负责自建房、农村住房安全管理工作 |
103 | 交通运输 | 负责本镇乡道、村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做好村道的管理工作 |
104 | 文化和旅游 | 负责本镇文物保护宣传、发现上报和现场保护工作 |
105 | 文化和旅游 | 负责指导、监督本镇公共文化体育服务资源,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开展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
106 | 文化和旅游 | 负责本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维护、开放利用 |
107 | 文化和旅游 | 负责谋划本镇乡村旅游发展,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培育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 |
108 | 卫生健康 | 负责推进本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
109 | 卫生健康 | 负责母婴保健、“两癌”筛查、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和服务管理工作 |
110 | 卫生健康 | 负责本镇传染病的宣传和预防工作 |
111 | 卫生健康 | 规范开展精神卫生服务管理工作 |
112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落实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乡村消防规划 |
113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负责建立应急消防救援队伍,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
114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不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
115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
116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负责报告或传播事故灾害信息工作 |
117 | 市场监管 | 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开展食品安全包保、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相关工作;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小饭桌备案管理、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工作 |
118 | 市场监管 | 负责本镇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119 | 市场监管 | 负责办理本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
120 | 市场监管 | 负责本镇散装生鲜乳销售定点管理 |
121 | 人民武装 | 落实党管武装制度,负责辖区兵役登记、民兵整组等工作 |
122 | 综合政务 | 落实政务公开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
123 | 综合政务 | 负责本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
124 | 综合政务 |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降碳、机关后勤管理,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开展本镇政府采购等工作 |
125 | 综合政务 | 负责编制执行财政预决算,加强和规范镇、村两级财务收支管理 |
126 | 综合政务 | 加强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开展债务风险监测和预警 |
127 | 综合政务 | 做好本镇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的上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残疾人保障金、个人所得税的核算、调整、申报缴纳工作 |
128 | 综合政务 | 负责本镇公文办理、会务保障、信息报送、档案管理等日常政务性工作 |
和田市拉斯奎镇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上级部门 | 上级部门职责 | 乡镇职责 |
1 | 民生服务 |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征收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市税务局: 1.推送并实时更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已缴费和未缴费人员台账; 2.完成保险缴费征收后,将本年度已缴费名单推送至乡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 对特殊人群缴费征收标准进行核减。 | 1.宣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政策; 2.协助上级部门进行征缴工作; 3.上报特殊人群核减名单; 4.对已缴费名单进行公示。 |
2 | 民生服务 | ★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处置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2.推动农民工工资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3.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属地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法查处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违法行为。 | 1.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纠纷处置工作; 2.对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并逐案开展调处。 |
3 | 民生服务 | ★做好公租房申请、审批、分配及管理工作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提供政策依据、业务指导、培训; 2.对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审批备案; 3.根据空置房源情况提供房源保障; 4.将申请的公租房纳入日常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 1.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相关政策宣传、解释; 2.对申请家庭提交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家庭人口等要件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3.乡镇对申请材料复审后公示,上报住建局。 |
4 | 民生服务 | 开展孤儿资格认定及“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工作 | 市民政局 | 1.对孤儿资格认定档案进行审批; 2.每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 3.对学籍信息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发放范围。 | 1.对父母双亡、查找不到亲生父母18岁以下人员进行摸排,初步认定上报民政部门审核; 2.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财政一卡通平台,组织人员对社会散居孤儿定期进行探访; 3.摸排符合“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条件的孤儿,将信息报送市民政局。 |
5 | 民生服务 | 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安置工作 |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 |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并实施送教上门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与残疾人联合会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诊断、鉴定、康复、治疗、体检工作,做好实施医教结合所需的医疗技术支持和康复服务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 负责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诊断和鉴定,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排查、登记、统计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做好送教到福利机构的配合、组织、实施及其他保障工作。 | 1.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摸排统计上报工作; 2.对延缓入学儿童进行登记备案。 |
6 | 民生服务 | 做好对社会高考生的思想鉴定工作 | 市教育局 | 1.各公办普通中学具体负责在本校有三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完整三年高中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开展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具体信息采集等工作; 2.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所有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资格审查、报名、体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具体信息采集等工作; 3.招生委员会具体负责统筹教育、公安、人社、民宗、卫健、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报名和资格审查中各类问题,确保有序进行。 | 对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鉴定。 |
7 | 民生服务 | 做好教师关心关爱工作 | 市教育局 | 1.依法制定保障教师权益和提升社会地位的具体政策,并推动落实; 2.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3.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1.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推荐表彰奖励,组织开展各类尊师重教活动; 2.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保障。 |
8 | 民生服务 | 持证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 | 市委社会工作部 | 1.做好持证社会工作者登记审核; 2.组织社区持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 | 1.协助市委社会工作部做好持证社会工作者登记,动员社区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人员主动在全国社会工作信息系统注册登记; 2.协助市委社会工作部做好社区持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和保障支持。 |
9 | 民生服务 | 开展社保基金冒领、骗保资金追缴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提供社保基金政策依据,业务指导培训; 2.负责指导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将冒领、违规领取社保资金退回至指定的社保基金账户; 3.开展社保基金冒领、骗保资金业务办理、追缴工作。 | 1.开展社保基金政策宣传; 2.协同核实社保基金冒领、骗保资金人员情况。 |
10 | 民生服务 | 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 | 市民政局 | 1.积极向老年人家庭宣传适老化改造工作; 2.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适老化改造实施单位,改造实施单位和工作人员需具备适老化改造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 4.组织乡镇、村(社区)、专业力量等进行完工验收; 5.加强过程监督,跟进工作进展,对改造工作进度和成效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查。 | 1.做好宣传、排查、配合入户相关工作; 2.对有改造需求和改造意愿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交的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民政部门审批; 3.做好回访工作。 |
11 | 民生服务 | 做好红十字会相关工作 | 市红十字会 | 1.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2.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3.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4.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5.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 1.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 2.开展人道教育、生命教育; 3.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教育普及。 |
12 | 民生服务 | 创业担保贷款组织推荐工作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对贷款申请进行复核并出具意见,复核通过的申请材料送经办银行审核; 2.审核未通过的材料退回原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转达申请借款人。 | 1.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 2.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 |
13 | 民生服务 |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向基层延伸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字化发展局) | 1.负责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本部门政务事项做好标准化统一工作; 2.推进事项“应进必进”,依权限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推动更多公共与便民事项进驻; 3.结合基层实际,将基层可承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推送至乡镇、村(社区),线上线下统一标准无差别受理与同流程办理; 4.定期对基层窗口人员开展常态化指导、培训、监督,形成工作闭环机制。 | 1.负责本辖区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管理与运行工作; 2.安排专人负责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管理与应用; 3.组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市直部门授权事项进行标准化维护与发布; 4.加强网络建设,提升“一站式”服务,提供帮办代办、自主办理服务,推动政务服务“就近办、易办”。 |
14 | 民生服务 |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市民政局 | 1.指导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2.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 1.开展街面巡查; 2.协助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等工作。 |
15 | 平安法治 |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 市委政法委 | 1.统筹协调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做好线索收集、分流转办; 2.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 1.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 2.公布扫黑除恶的举报方式; 3.利用网格排查、举报信箱、群众反映等方式进行线索收集; 4.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线索。 |
16 | 平安法治 | ★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 市财政局: 1.负责协调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全面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加强政策解读,通报相关形势,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 3.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市公安局: 依法开展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 1.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工作; 2.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集中排查等多种方式的主动风险排查机制,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及时上报; 3.做好非法集资利益受损群体的稳控工作。 |
17 | 平安法治 | ★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 市公安局、市委政法委 | 市委政法委: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1.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管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办理、发放、签注等工作; 2.对出租房屋实行治安管理,登记、治安检查; 3.查处和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 1.督促居住登记6个月以下的流入人员办理临时居住凭证; 2.督促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员办理电子居住证; 3.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治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18 | 平安法治 | 校园周边安保工作 | 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 市委政法委: 负责统筹全市校园周边安保工作。 市教育局: 牵头对校园周边安全进行治理。 市公安局: 对校园周边出租房屋、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清理整治,落实“护学岗”高峰勤务。 | 1.开展校园周边防火、用水、用电、饮食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2.配合落实校园周边安全治理相关措施。 |
19 | 平安法治 | 推动铁路护路专项工作 | 市委政法委 | 1.推动各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地委、市委关于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决策部署; 2.统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力量,组织实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排查整治、调研督导、考核评价等工作; 3.深入铁路沿线两侧重点村(社区)、企业、人员聚集场所,面向关爱人员、大型机动车驾驶员、种养殖户等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4.协调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沿线影响铁路安全突出治安问题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偷盗、破坏铁路设备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5.协同喀什铁路局处理铁路纠纷、交通事故、铁路沿线安防纠纷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纠纷; 6.研究讨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重大事项; 7.定期组织公安、铁路派出所等部门联动基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 1.组织开展铁路护路安全教育; 2.建强铁路护路志愿者队伍; 3.做好铁路沿线防护、重大事项及突出隐患报告,开展铁路沿线环境治理; 4.上报铁路沿线巡查人员信息统计表、摸底表,定期上报排查问题隐患清单。 |
20 | 平安法治 | 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 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 | 市委政法委: 围绕深化平安建设目标,开展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宣传、慰问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 做好见义勇为宣传,营造惩恶扬善、扶正祛邪、崇尚英勇的社会氛围。 | 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的发现、取证、参与、申报、宣传、走访等工作。 |
21 | 乡村振兴 | ★高标准农田建设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设计施工,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耕地质量、农技服务、机耕道路、生产设施配套等。 市财政局: 建立统一的"资金池”,实行专账管理,执行报账制,强化资金和项目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 农田信息上图入库。 | 1.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 2.协调处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3.负责建设后管护和监管工作。 |
22 | 乡村振兴 | ★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 市水利局 | 1.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维修养护和水源保护的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2.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 1.参与农村供水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水源保护,合理分担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2.加强农村供水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和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 |
23 | 乡村振兴 | ★做好定点帮扶、干部帮扶、区内协作、消费扶贫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1.市直单位每年召开研究部署会议、协调推进定点帮扶、区内协作帮扶、干部帮扶、消费扶贫等工作; 2.规范使用各类帮扶资金、推进帮扶项目实施; 3.市农业农村局与各类社会组织、企业、慈善机构等部门进行沟通,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桥梁; 4.市农业农村局协调相关行业部门与乡镇对定点帮扶、区内协作帮扶、干部帮扶、消费扶贫实施的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 | 1.上报定点帮扶等四类帮扶工作计划; 2.积极对接各类销售平台,积极帮助本镇特色农产品销售。 |
24 | 乡村振兴 | 做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 市水利局 |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2.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险情和隐患,编制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3.建立水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有关水利安全生产的举报。 | 1.协助上级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 2.对辖区内的水利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水利工程出现安全隐患和损坏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或上报市水利局。 |
25 | 乡村振兴 | 对农作物种子田及种子市场质量的监督管理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 1.核实申报制(繁)种基地面积,本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作物栽培技术指导。将种子田(良种)管理技术要求、常识传达农户或者种植大户; 2.对辖区从事种子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品种备案手续、进出货台账、消防安全等开展监督、指导服务等工作; 3.组织人员参会、培训、学习。 | 1.做好种子田、种子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种子田田间管理; 3.做好种子单收、单打、单保管工作。 |
26 | 乡村振兴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例行监测抽样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一、推进产品质量发展 1.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配合上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2.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协调实施纤维制品、劳保用品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二、标准立项和标准化试点工作 1.宣传贯彻标准,承担标准化试点申报工作的上传下达,指导标准化试点承担单位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 2.依法开展标准监督检查。 | 一、推进产品质量发展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3.协助做好质量强市、质量强企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二、标准立项和标准化试点工作 1.梳理辖区内企业信息,做好标准立项申报材料初审上报工作; 2.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 |
27 | 乡村振兴 | 植物检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外来物种调查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1.负责植物检疫、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外来物种调查,疫情防控,进行封锁、扑灭和消毒处理; 2.提供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资料。 | 1.开展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宣讲; 2.建立监测点并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辖区内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监管,申请下发检疫合格证书。 |
28 | 乡村振兴 | 农业用水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 | 市水利局 | 1.配套安装计量设施,实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健全工程管护机制; 2.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费征收工作。 | 1.开展农业灌溉节约用水宣传,公示农业用水收费标准,督促村民按时缴纳农业用水水费; 2.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履行农业用水水量控制职责。 |
29 | 乡村振兴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市农业农村局 | 1.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病虫害调查; 2.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及时发布预测预报、病虫动态、防治方案。 | 1.配备植保工作人员; 2.对辖区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展调查并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
30 | 乡村振兴 | 做好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指导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农业农村局: 1.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情况进行核查,并将审核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推荐至上级部门; 2.负责指导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进行年度报告与经营状态自查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工作。 | 1.负责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初评工作; 2.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进行监管; 3.指导家庭农场应用“一码通”赋码,注册“随手记”记账软件。 |
31 | 乡村振兴 | 做好“1+3”贷款(小额信贷、致富贷、主体贷、畜禽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 市农业农村局: 1.对“1+3”贷款进行审定; 2.定期对“1+3”贷款进行贷后监督检查; 3.开展“1+3”贷款贴息相关工作; 4.协同金融部门开展逾期催收; 5.审定逾期启动风险补偿金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贷款贴息工作。 | 1.做好“1+3”贷款政策宣传; 2.对农户属性、贷款意愿、贷款用途进行初审; 3.开展贷后检查,对“1+3”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到期催收; 5.对无劳动能力的家庭,由乡镇核实核准向农业农村局申报风险补偿金。 |
32 | 社会保障 | 军地联合及双拥工作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组织开展全国双拥模范市创建工作; 2.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3.确定军地共建单位; 4.总结、推广双拥经验。 | 1.开展双拥创建宣传工作; 2.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3.维护军人及家属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 4.选树推广双拥先进典型。 |
33 | 自然资源 | ★水资源管理工作 | 市水利局 | 1.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做好总量控制目标; 2.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地下水的管理,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3.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 1.镇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参与水资源的监督和管理,落实取水许可申请和节约用水,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 2.积极举报浪费水资源、破坏计量设施、违法打井取水等行为。 |
34 | 自然资源 | 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1.指导督促各乡镇对反馈图斑问题进行现场核实整改,核查上传图斑举证情况; 2.调阅地质勘查资料,现场核查、取证,与当事人交换检查意见;核查结束后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系统中进行公示;有违法行为的进行立案查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3.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或单位进行奖励; 4.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5.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业务指导、督查。 | 1.开展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2.负责本镇区域内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工作,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并分类进行处理; 3.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卫片图斑进行整改; 4.协助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工作; 5.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维护辖区内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
35 | 自然资源 | 做好土地调查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标准,利用卫星遥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根据国家下发的卫星遥感影像和监测图斑,结合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进行内业分析提取,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并开展实地调查举证。 | 1.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2.负责参与国土调查内业核查、外业举证工作; 3.负责落实国土调查宣传工作; 4.负责协调入户保障工作。 |
36 | 自然资源 | 开展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1.做好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工作; 2.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办证。 | 1.组织和宣传不动产登记确权工作; 2.协助开展地籍调查、权属调查等基础工作; 3.对村民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移交; 4.调解处理本镇范围内的一般纠纷和矛盾。 |
37 | 自然资源 | 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1.负责解读国家和地方关于土地权属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牵头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通过查阅档案、实地核查、走访群众等方式,确定土地的历史归属和变更情况; 3.综合各方证据和调查结果,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公正地做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裁决决定。 | 1.协助收集当地关于争议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历史沿革信息; 2.土地信访纠纷调解,帮助沟通协调争议各方,稳定群众情绪; 3.开展实地勘查,如保障勘查现场的秩序,引导工作人员查看土地现状、边界划分的实际情况等。 |
38 | 自然资源 | 做好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 市自然资源局 | 1.市人民政府将用地申请批至市自然资源局; 2.对接用地单位,开展相关地块选址; 3.经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市人民政府下发临时用地批复。 | 1.用地单位或个人向乡人民政府申请用地; 2.本镇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政策解释,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 3.用地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4.村委会与乡镇签订临时集体用地合同,缴纳复垦保证金。 |
39 | 生态环保 |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 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 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 1.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准备能力建设; 2.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 做好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引发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 1.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 2.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 3.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 1.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2.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40 | 生态环保 | 做好辖区内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畜禽养殖、噪声等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 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 | 1.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畜禽养殖、噪声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本区域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各项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 1.开展日常巡查; 2.发现涉及本事项包含的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上级。 |
41 | 生态环保 | 落实河湖长制工作 | 市水利局 | 1.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河长湖长确定的事项,做好河长湖长的参谋助手。牵头组织编制并督促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 2.对本级河长湖长交办事项及公众举报投诉事项进行分办、督办; 3.对本级河长、湖长在河湖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 1.落实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 2.对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3.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报告。 |
42 | 生态环保 |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的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 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打击。 | 1.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 2.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犯罪或疑似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上级部门。 |
43 | 生态环保 | 做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 市水利局 | 1.做好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在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前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管; 3.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1.做好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3.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
44 | 生态环保 | 开展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 市农业农村局 | 1.负责死亡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的执法工作; 2.对乡镇上报实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进行核对、确认、汇总上报。 | 1.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地管理责任,对公共水域、公路铁路、公共场所内违法丢弃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责; 2.组织收集、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并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向上级汇报,与上级部门一起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执法处置工作; 3.安排专人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提交的病死畜禽收集单、处理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上报。 |
45 | 生态环保 | 开展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 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 | 1.根据督查反馈的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 2.对于需要长期整改的问题,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持续推进; 3.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 按照整改方案,督促解决反馈的问题。 |
46 | 生态环保 | 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 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 | 1.制定普查方案,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 2.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总; 3.发布普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 1.对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 2.对污染源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上报。 |
47 | 城乡建设 |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确定古树、名木; 2.对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处置。 | 对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 |
48 | 城乡建设 | 对辖区内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 | 市城市管理局 | 1.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2.对未取得许可证的垃圾清运车辆进行处置。 | 1.做好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规范投放垃圾; 2.发现的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者个人上报市城管局处置; 3.引导辖区所属生活垃圾清运车辆向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备案; 4.常态做好辖区清运督促引导工作,确保辖区环境整洁。 |
49 | 城乡建设 | 无业主委员会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市住建局对列支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查看,确定是否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向公共维修基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2.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3.工程竣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 |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2.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或者存在有房屋管理单位的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作为被委托申请单位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 3.对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办理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手续; 4.按照业主大会议定的使用计划使用维修基金。 |
50 | 交通运输 |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公安局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1.加强“两站两员”工作统筹和规划; 2.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 对交通劝导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 1.设置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通管理员,交通安全劝导站和协管员(劝导员); 2.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劝导; 3.排查农村道路隐患上报市公安局治理。 |
51 | 交通运输 | 推进交通运输服务提升工作 | 市交通运输局 | 1.编制县道规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 2.依法查处破坏县道、乡道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 1.提供规划所需的本辖区各类资料; 2.做好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和群众工作等; 3.组织乡、村路长与护路员作用,开展路域环境整治,依法制止、上报破坏县道、乡道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 |
52 | 文化和旅游 | ★发挥“东风工程”作用,加强农家书屋日常监督管理,大力推动全民阅读,开展电影放映管理工作 | 市委宣传部 | 1.配备各类图书; 2.做好图书配送、发放工作; 3.做好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工作; 4.根据电影放映工程要求,制定下发电影放映计划; 5.安排放映人员到各(村)社区开展“一月一电影”放映工作; 6.做好总结,材料归档。 | 1.管理使用好东风工程配送图书动员各群体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 2.指定专人负责图书借阅管理登记等工作; 3.做好农家书屋管理工作,建立出版物更新台账和借阅登记台账,宣传推广使用“新疆数字农家书屋”阅读平台; 4.做好总结,材料归档; 5.做好电影放映场地保障; 6.组织群众积极参与观看电影活动。 |
53 | 文化和旅游 | 非物质文化遗产摸排、上报、宣传 |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1.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项目档案; 2.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展品征集活动,动员辖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3.组织开展传承人传习活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相关培训班; 4.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撰写材料、申报等工作。 | 1.组织社区摸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并上报; 2.积极动员辖区干部、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活动; 3.协同主管部门开展传承人传习活动。 |
54 | 文化和旅游 | “扫黄打非”工作 |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 市委宣传部: 对“扫黄打非”问题线索进行实地核实。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对文化现场开展巡查,负责实施“扫黄打非”执法工作。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 | 1.配合文化部门对文化场所进行巡查,发现线索及时上报; 2.配合做好“扫黄打非”知识宣传普及; 3.指导村级“扫黄打非”工作站开展工作。 |
55 | 文化和旅游 | 保障村村通、户户通、农村广播“大喇叭”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加强对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监管 |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公安局 |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1.实地核查村村通、户户通、农村广播“大喇叭”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隐患,安排专人维修; 2.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市公安局: 1.查处抗拒、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2.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 1.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排查村村通、户户通、农村广播“大喇叭”设备使用情况,建立台账,报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备案; 3.对村村通、户户通、农村广播“大喇叭”损坏设备及时反馈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报修; 4.对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生产、安装、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56 | 卫生健康 | ★规范疫苗接种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对乡镇疫苗接种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考核及发放合格人员的预防接种资质证书、疫苗接种点的验收; 2.提供疫苗种类; 3.组织开展疫苗接种。 | 1.对疫苗接种常识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2.本辖区18岁以下常住、流动人员进行摸排,建立台账提供至卫生服务中心; 3.督促本辖区未完成免疫接种人员进行补漏接种。 |
57 | 卫生健康 | 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负责辖区内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和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实验室检测,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地方病监测数据,完成综合评估报告,开展碘缺乏病健康宣教,汇总和分析相关信息; 2.组织、协调、启动碘缺乏病防治预案; 3.分析地方病防治措施落实成效及病情变化趋势; 4.落实地方病患者救治、服务、管理措施。 | 1.为地方病宣传提供场地,组织人员; 2.发放碘盐。 |
58 | 卫生健康 |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2.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 3.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并依法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4.对上级推送企业台账和乡镇提供的企业摸排台账逐条核实,并录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健康管理平台; 5.建立职业病患者档案并及时开展随访工作。 | 对辖区内各类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将企业摸排台账提供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59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告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 2.发生地质灾害,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物资调运、技术支撑、通信和交通保障、人员安置、医疗救治、秩序维护、舆情管控等工作; 3.协调乡镇和涉灾部门报告的自然灾害防治重大问题隐患; 4.汇总上报本级及辖区乡镇防灾减灾能力和数据; 5.汇总申报自然灾害防治项目。 | 1.对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易发区开展巡查排查,向受威胁的群众、单位发放“防灾避险明白卡”; 2.负责灾情速报,接到或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3.发生地质灾害,开展灾害先期处置,在危险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 |
60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防汛抗旱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 市水利局等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单位 | 市水利局: 1.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指导镇级修订完善镇级、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抢险相关队伍、机械、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 3.开展洪水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镇级配合普及防洪知识,引导干部群众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 4.监督镇级开展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汛期值班值守、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 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启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1.修订完善镇级、村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做好应急抢险相关队伍、机械、物资储备等相关工作; 2.普及防洪知识,引导干部群众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 3.开展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汛期值班值守、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4.对辖区内水库、堤防、泄洪通道、应急避险场所等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逐一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保障行洪安全,如发现水毁工程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单位; 5.结合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分析研判、预案完善、物资和救援力量准备,在春夏季易发融雪性洪水和特殊天气情况时,做好行洪通道、防洪堤巡查检查、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等,如发生汛情、旱情,镇级第一时间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单位报告并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开展避险疏散转移工作。 |
61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消防救援局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综合协调、物资调运、技术和后勤保障、医疗救治、治安管理、舆情管控等工作。 | 1.发现火情后,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消防救援局报告火灾信息; 2.组织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 |
62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城乡火灾扑救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 市消防救援局 | 1.接到火警后,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 1.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负责疏散群众,做好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工作,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
63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 | 1.调查统计自然灾害情况; 2.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3.审查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申请,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请补助金; 4.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开展受灾人员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调查评估; 5.申报本级和上级冬春救助资金,制定并实施冬春救助方案; 6.对镇级上报的受灾群众按照要求比例开展入户核查,确认符合条件后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中审定; 7.确认信息无误后,通过“一卡通”账户发放救灾资金。 | 1.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镇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灾情稳定后,协助评估本镇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实施救助方案,向救助对象发放冬春救助补助; 4.自然灾害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 5.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所在村范围内公示; 6.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级审核; 7.审核无误后,录入国家自然灾害资金救助系统,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批。 |
64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核查投诉工作 |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等有关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 1.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安全隐患,根据工作需要通知镇级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2.对乡级上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对乡级上报的举报投诉进行处理。 | 1.开展监督检查; 2.对检查巡查发现的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处理,落实“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 3.对接到的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进行现场核查,对属实且能够当场改正的,督促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
65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广安装工作 | 市消防救援局 | 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智慧消防”系统建设应用,在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农家乐(民宿)、小旅馆、公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推动“智慧消防”系统建设工作,积极宣传引导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农家乐(民宿)、群租房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
66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燃气的安全管理 | 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 | 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 1.负责督促落实液化气换气站的实名制购气及燃气设施定期巡检、维护; 2.负责落实入户安检及开展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的监督管理; 3.燃气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的管理。 | 1.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2.协调村(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实名制购气及燃气设施定期巡检、维护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安检; 3.通过网格化管理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提醒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用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67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市应急管理局: 1.负责矿山单位和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单位以及冶金、有色单位及规模以上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制定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对矿山单位和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规模以下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花和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抽查; 3.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综合管理; 4.对乡镇报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依法调查处理、研究解决。 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依照《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确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乡镇报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依法调查处理、研究解决。 | 1.负责规模以下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配合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问题隐患; 3.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送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核实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5.报告安全生产隐患问题。 |
68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摸排确定工作 | 市消防救援局 | 1.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 结合消防安全检查和网格巡查,督促本镇辖区内符合界定标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市消防救援局进行申报备案。 |
69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数字化发展局) | 1.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队伍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2.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违规占压、违规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违规施工等工作; 3.加强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 4.对发现天然气管道出现的安全隐患,推送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 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辖区保护范围内违规占压、违规建设建筑物及构筑物违规施工等工作上报及制止,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
70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 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公安局: 1.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包括上牌、登记、信息查询、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2.依据权限对电动车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进行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电动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安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在新改扩建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居住类建设项目,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 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 负责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废旧蓄电池得到妥善处置,减少环境污染。 市消防救援局: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存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拒不改正的进行处罚。 | 1.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电动车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查辖区落实电动车安全责任; 2.督促网格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电动车入户、飞线充电隐患排查,对隐患行为人进行劝解,对拒不改正的上报主管部门; 3.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执法。 |
71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 |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放应急物资。 | 1.负责建设镇级应急物资储备点,各村建设村级应急物资储备点; 2.负责应急物资的清点入库、登记造册、维护更新; 3.负责区级前置代储应急物资的申请调运使用; 4.负责确定代收救灾物资点位,组织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并对代收救灾物资进行盘点、登记造册、与捐赠方签订移交单。 |
72 | 市场监管 | 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价格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 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二、做好价格监管 1.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 2.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组织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3.负责消费维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构建服务社会和消费维权的枢纽平台; 4.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依法处理,督办反馈结果。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 | 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做好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工作; 2.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接到危及食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报告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做好价格监管 1.做好价格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日常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3.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 1.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 2.受理群众消费投诉举报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 3.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
73 | 市场监管 | 推进产品质量发展、标准立项和标准化试点工作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推进产品质量发展 1.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和上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配合上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2.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监督检查; 4.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5.协调实施纤维制品、劳保用品质量监督管理。 二、做好标准立项和标准化试点工作 1.统筹协调本市标准化工作,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3.组织开展标准立项和标准化试点工作。 | 一、推进产品质量发展 1.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2.开展辖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上报; 3.协助做好质量强市、质量强企等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二、做好标准立项和标准化试点工作 1.做好标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2.做好标准立项申报材料初审上报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 4.开展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
74 | 市场监管 | 查处传销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工作 | 市委政法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市委政法委: 1.将打击传销工作、专项行动纳入年度综治(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2.把传销违法犯罪纳入社会治安重点区域排查整治工作内容; 3.将暴力传销列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范围。 市公安局: 1.负责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及时发布传销警示提示; 2.建立打击传销行刑衔接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 3.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将禁止传销活动列为村民自治内容,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法查处涉嫌传销和违规直销的违法行为; 2.做好打击传销宣传教育工作。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1.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以及直销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共同维护好直销市场秩序; 2.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 1.做好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宣传和反不正当竞争宣传; 2.开展疑似传销场所、人员摸排; 3.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
75 | 市场监管 | 利用野生动物开展的活动进行监管 | 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林业和草原局: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1.协助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对活动开展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异常情况及时进行上报。 |
76 | 综合政务 | 做好党史、地方志编撰工作 | 市委办公室(史志办) | 1.征集镇级有关地方志资料,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2.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3.组织编撰党史、地方志。 | 对党史地方志编研所需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编撰、上报。 |
77 | 学习培训监管 | 校外学习培训机构管理 |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负责办理校外学习培训机构的许可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办理校外学习机构的营业执照。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检查校外学习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消防救援局: 负责检查校外学习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校外学习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市教育局: 制定监督管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学科类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 1.负责摸排辖区内校外学习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安全状况等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如不整改报市教育局; 2.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针对校外教育机构的投诉举报情况。 |
和田市拉斯奎镇上级部门收回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
1 | 民生服务 | 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 证明事项已清理,无需承接。 |
2 | 民生服务 | 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 市民政局: 取消乡镇对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责任,由市民政局负责违规领取80岁以上高龄津贴的追缴。 |
3 | 民生服务 | 收养登记 | 市民政局: 1.收养人、送养人应当向市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2.接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4 | 民生服务 | 殡葬管理所服务、乡镇殡葬服务中心管理及运行,公益性公墓的建立 | 市民政局: 一、殡葬管理所服务、乡镇殡葬服务中心管理及运行 1.制定运行管理机制; 2.日常管理活动交由和田民安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服务收费管理;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督殡葬活动; 4.做好日常设施设备维护、保管、看护等。 二、公益性公墓的建立 1.村委会以“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位置、规模、服务对象等提出申请报告及会议纪要,项目实施方案规划图; 2.村委会或者镇人民政府对拟计划新建公墓成本进行测算与核定; 3.镇政府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报告需征求自然资源、环保、林草、住建、发改、民政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4.镇政府提交建立公益性公墓可行性研究报告; 5.镇政府提交申请报告,部门审查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 6.民政局对材料审核并实地验收; 7.由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联合报市人民政府请示; 8.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兴建批复; 9.由市民政局出具审批《许可决定书》。 |
5 | 平安法治 | 法律援助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 | 市司法局: 提供法律援助指引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出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已清理,无需承接。 |
6 | 乡村振兴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市农业农村局: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7 | 社会管理 | 不规范地名清理整治 | 市民政局: 1.对地名路牌、巷牌、门牌进行实地抽查,对擅自损毁、移动地名标志的,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责令整改或处罚; 2.定期对地名数据库进行更新,做好行政区划工作; 3.对镇级上报地名地址的编码进行审核,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标志。 |
8 | 社会管理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市农业农村局: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机具来源等凭证; 2.进口机具需持进口许可等凭证,拖拉机运输机组还需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9 | 社会管理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市自然资源局: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0 | 自然资源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市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汛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1 | 生态环保 | 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 | 市林业和草原局: 1.对辖区内林木病虫害发生情况进行全面摸排; 2.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3.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做好防控工作。 |
12 | 城乡建设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故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3 | 城乡建设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4 | 城乡建设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5 | 城乡建设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6 | 城乡建设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7 | 城乡建设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8 | 城乡建设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19 | 城乡建设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20 | 城乡建设 |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 市林业和草原局: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21 | 城乡建设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市城市管理局: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22 | 城乡建设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存在违规问题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中存在违规问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23 | 城乡建设 | 对物业企业违规及禁止行为的处罚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企业违规及禁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24 | 交通运输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以及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以及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25 | 交通运输 | 无牌无证非机动车辆管理整治 |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取消乡镇无牌无证非机动车辆管理整治,由市公安局无牌无证非机动车辆管理整治。 |
26 | 卫生健康 | 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取消乡镇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工作职责,由市卫健委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 |
27 | 卫生健康 | 新生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取消乡镇对新生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责任,由市卫健委负责新生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28 | 卫生健康 | 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辅助资金、补助资金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取消乡镇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辅助资金、补助资金的工作,由市卫健委负责追回超领、冒领计划生育各类辅助资金、补助资金工作。 |
29 | 卫生健康 |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30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建立微型消防站 | 市消防救援局: 取消乡镇建立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责,由市消防救援局负责规范建立微型消防站。 |
31 | 应急管理及消防 | 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 市应急管理局: 取消乡镇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工作职责,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加油站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安全检查。 |
32 | 市场监管 | 对食品小作坊未登记或者登记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食品小作坊未登记或者登记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
33 | 市场监管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处罚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决定、执行、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