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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水利局2021年版)

2022-01-13 19:1914513

附件:水利局

 

 

 

 

 

 

 

 

 

 

序号

主管
部门

改革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审批方式

具体改革举措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直接取消审批

审批改为备案

实行告知承诺

优化审批服务

212

水利部

河道(含长江)采砂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证、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1.加强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审批,实行年度采量控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2.对公益性采砂减少审批环节,对符合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不再同时开展河道(含长江)采砂行政许可。3.采取灵活的许可实施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许可。4.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

1.落实河道采砂管理河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四方责任。2.开展“四不两直”暗访,加强对采砂情况的监督检查。3.对长江干流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加强采砂现场及运输环节监管。4.运用卫星遥感、卫星导航定位、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控。5.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213

水利部

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利部门

 

 

 

1.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省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用水人直接向省级水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会,不再层层审查。3.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建设省、地(州、市)、县三级共用的系统平台,并与水利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对接。4.简化技术审查环节,细化明确报告书技术审查标准,报告书技术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不含报告书修改时间)。对报告表实行备案承诺制,不再组织技术审查,由水利部门直接审核。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取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有关技术单位编制报告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2.加强信用监管,将取水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