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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2019-06-18 18:442509


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和田市实际,制定和田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要求,妥善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均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市直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视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二、 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内部事务信息。一般指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简报等文件和资料,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五)工作秘密。工作秘密一般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工作秘密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事务信息内涵相近的,不属于公开范围。

(六)需行政机关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七)信访、举报或投诉类事项。信访、举报或投诉类事项信息不属于《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可以不予提供公开。对于此类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相应提出渠道。

三、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