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现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标准予以公示(见附件1-6)。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6.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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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