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和田市辖区内公办医疗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和市发改物价〔2023〕4号
和田市辖区各公办医疗机构: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2〕1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公办医疗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确保患者就诊停车需求,提高停车泊位周转率,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结合和田市实际,现将和田市辖区内公办医疗机构停车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就诊、急诊、复诊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收费票据,免收固定一辆车4小时(含4小时)的停车费,超出上述时间按照和田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二、其他社会车辆按照和田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三、现行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对和田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和市发改〔2017〕191号)要求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1.微型、轻型载客车、微型、轻型载货车: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含1小时),按1小时计算,2.00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按一天计算,最高6元/天。
2.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瓶车):停车不计时,每车每次1.00元/天收取。
3.自行车:停车免费。
四、医疗机构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停车服务内容、停车场经营证明、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收费单位应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做好收费公示和统计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下发日起执行,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