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从轻处罚的 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公共场所本年度未检测的,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期限内进行卫生检测且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减轻处罚的 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公共场所本年度未检测的,经责令改正,在限定期限内进行卫生检测且卫生质量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法律风险防控预先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二、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三、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补办校验手续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3 |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4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5 |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6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7 |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8 |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9 |
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0 |
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1 |
投诉管理混乱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2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3 |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4 |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5 |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6 |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7 |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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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九)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要求,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
四、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
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措施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回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