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部门职责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1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职业卫生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48.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2 | 血液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49.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208号,1996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人员执行职务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
3 |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第10号)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0.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委令第10号)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
4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公共场所等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条第一款: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
5 | 对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第五条: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职业卫生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第五条: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6 | 消毒工作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2002年3月28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消毒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7 | 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生活饮用水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8 | 精神卫生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5.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2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
9 | 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传染病防治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6.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
10 |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职业卫生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7.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
11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传染病防治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8.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
12 | 母婴保健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8号令发布,2017年11月17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母婴保健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59.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08号令发布,2017年11月17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3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0.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1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1.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起实施,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15 |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医疗机构和传染病防治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16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职业卫生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1号,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
17 |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4月10日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4月10日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18 |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自公布至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全市的传染病防治及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5.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19 | 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和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和田市卫生监督所 | 承担《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和规章规定的监督职责;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66.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