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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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设置禁烟警语标志情况、按规定对空气、水质、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情况、按规定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情况。 |
住宿、游泳、商场(含超市)等公共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十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2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水源卫生防护、供管水人员情况、涉水产品相关资料、水质消毒及检验情况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有关人员资质;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产品检验等情况。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3 |
职业病检查、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
职业病检查、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
职业病检查、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
4 |
放射卫生监督检查 |
放射诊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
放射诊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5 |
学校卫生 监督检查 |
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要求、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饮用水卫生要求等情况。 |
中小学校、高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二十八条;《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
6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的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护士条例》第五条、《中医药法》第二十条。 |
7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卫生标准规定情况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8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检查 |
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预防接种、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疫苗管理法》第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
9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食品安全法》第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1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抽查 |
依法执业情况,打击“两非”行为情况。 |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技术服务中心、其他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1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人员、质量管理和依法开展服务情况(主要包括执行相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情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乙、丙级)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做好当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8〕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