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23年8月6日由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实施办法》?
2021年3月和田地区印发《关于调整和田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21〕7号),文件中同步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制度。由于该文件印发早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部分内容与自治区文件内容存在差异,为确保政策一致性,需要同步修改完善和田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今后一段时间,当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条件时,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以减轻燃气企业购气成本压力,确保和田地区天然气供应平稳。
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价格构成、联动方法、联动周期及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价格联动申报程序,以及措施与要求四个方面。《实施办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变动幅度和联动周期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联动公式。
1.启动条件。将原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或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销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未达到10%时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修改为:当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 0.12元;非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0%,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 0.10元,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根据价格联动机制同向调整。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未达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调价周期累加或冲抵。依据:自治区文件中变动幅度原则上设置在5%-15%,变动金额原则设置在每立方米0.05元-0.15元之间。居民用气变动幅度设置为12%,主要考虑保持我地区居民供气价格稳定;非居民用气变动幅度设置为10%,主要考虑缓解企业因门站价格上涨导致企业购气成本增加压力。
2.联动周期。将原第一联动周期为4月1日-10月31日,第二联动周期为11月1日-次年3月31日。修改为:联动调整周期设定为居民不少于1年,非居民不少于6个月,与自治区文件保持一致。
3.增加联动公式: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与自治区文件保持一致。
三、企业申报程序是什么?
1.提供调价依据。各上游供气企业在调整(或浮动)门站(供气)价格前,应向地区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
2.提供书面调价申请和相关资料。当达到启动联动条件时,各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同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燃气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结合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行署审批后发布实施。
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居民、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等程序。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和田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规范了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为全面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天然气价格、加快确立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和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相关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和田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