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片区、园区,各相关单位:
和田市贯彻落实《和田市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和田市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全市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回收利用,杜绝报废机动车、拼装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地委、行署、市委工作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和田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强化从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废弃治理、重要零部件处置利用、污染防治等环节,做好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行为,规范资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生产经营,严厉打击驾驶报废机动车或拼装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报废机动车、拼装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消除安全隐患,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职责分工
(一)整治重点
1.全面整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大力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市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设立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网点。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和“五大总成”及承修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汽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3.严厉打击报废、拼装车辆非法上路行驶,特别是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4.查缴已到强制报废期但仍然停留在单位和车主手中的报废机动车。
(二)职责分工
1.乡镇、街道、片区、园区
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经常性开展区域内报废机动车排查工作,引导机动车所有人及时报废机动车,消除报废机动车风险隐患。
2.公安局
(1)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治安状况加强监督,严厉查处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明知或应知有盗抢或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向职能部门推送报废车辆数据,将运输企业名下逾期未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明细,每月月初推送交通局等职能部门,联合交通部门,到运输企业逐一查找,按照“以车找人,以人销车”的原则,对账销号、不漏一车,确保报废车严格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164号令)相关要求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3)对达到报废标准和强制报废期,机动车所有人接到通知后拒绝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部门按照车辆类型将相关信息抄送各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4)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将报废,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信息全部录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进行缉查布控,对系统预警的车辆,及时签收,及时拦截,及时检查;强化路检路查和巡逻管控,利用检查站、卡点等重点打击报废车违法上路行驶。对发现报废车上路行驶的,要进行现场查扣,依法进行报废处理。
(5)对车辆检查、路检路查中发现的纂改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依法查处,并对擅自打刻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商工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对没有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的强制条款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督促企业完善制度,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强化对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分支机构的监管,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及未标注检验合格的“五大总成”流向市场。
(2)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管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暂停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提请公安部门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会同公安部门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共享核查机制。
(3)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查交易车辆有关证件,防止报废机动车、拼装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4)负责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合格证的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其涉足报废机动车非法拼装领域,坚决杜绝汽车产品合格证流入非法拼装市场。
(5)依法查处回收拆解企业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
4.交通运输局
(1)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打击承修报废机动车、擅自改装汽车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对违法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改。
(2)严格营运车辆准入和退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依法收回车辆营运证。
(3)负责客运站点、修理厂,客货运、危险品运输企业,职责范围内公路施工工地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5.市场监督管理局
(1)加强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杜绝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件拼装汽车。
(2)严格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机动车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3)严厉打击和惩处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出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4)配合商工部门,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监管力度,发现交易报废机动车、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件拼装汽车的,一律收缴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罚。
6.住建局
(1)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工地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3)职责范围内停车场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7.生态环境局
负责依法依规对废弃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应急管理局
(1)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将报废机动车全过程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纳入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重要内容。
(2)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管辖范围内的工贸企业场(厂)区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9.发改委
负责协调推动汽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管理部门与执法监管部门间沟通协作,
及时共享相关车辆信息。
10.农业农村局
(1)加强大型机械停车场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报废及注销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执行。
11.文旅局
加强旅游景区内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12.水利局
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
13.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报废机动车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范围。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报废机动车排查治理工作。
14.生产经营单位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以及外包项目、外包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资质管理,使用合法合规车辆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对车辆牌证,驾驶人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建档并及时更新。
(2)严禁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组织领导
和田市成立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公安局、商工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全市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公安局,高文江同志兼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四、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摸排清查阶段(5月20日前完成)。各乡镇、街道、片区、园区,各相关单位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开展报废机动车排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全面排查摸底,对报废机动车拍照取证,“一车一档”建立档案,建立排查车辆信息清单,登记停放地点、车辆号牌、品牌类型、破损程度等信息,及时掌握车辆处置情况。立即组织辖区内有资质拆解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处置。对辖区内非法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黑作坊”、“黑窝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发现一起,查实一起,取缔一起”。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对本直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地毯式、拉网式等排查,对排查出来的报废机动车,及时建立台账,并向公安局、商工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进行备案。
第二阶段为排查整治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要严格对照摸排问题清单,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制定问题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要向纵深开展,人员力量务必走出去、沉下去,坚决杜绝“走过场”“把排查整治当作日常检查”等形式主义。要结合实际,灵活运用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等各种方式方法,主动出击,善于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切实做到零死角、全覆盖。
第三阶段为总结督查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和田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适时组织督导检查组,结合上半年年度安全生产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检查台账和暗访等方式,对乡镇、街道、片区、园区和有关部门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协调解决排查整治行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进展缓慢、排查摸底不实的,予以通报;对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瞒报漏报虚报等不作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街道、片区、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将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遇到的困难、存在的问题、今后的举措、意见及建议等)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进一步巩固排查整治行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事关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街道、片区、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树立“一盘棋”思想,既要各答各题,又要同题共答,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扎实效果。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公安局要按照地区要求,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作用,组织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专委会关于协调指导重点车辆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牵头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场内报废机动车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排查清理报废机动车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和自身职责,既要有分工,又要通力合作,横向各单位讲配合,纵向市乡村要上下连动,采取拉网式排查,确保无遗漏。同时,各部门要互通信息,及时沟通专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随时掌握情况,做到专项整治行动步调一致,形成执法合力,提高专项整治的威慑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细化行政执法程序,完善异议申诉机制,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不循私枉法,顾全大局,不包庇纵容。要制定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拒不改正且妨碍执法的,要坚决查处和取缔,毫不留情,彻底摧毁其窝点。
(四)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乡镇、街道、片区、园区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全方位地宣传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大力宣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非法回收拆解和倒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乡镇、街道、片区、园区和机动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5月19日、6月29日报送排查和整治情况,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7月19日前,汇总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包括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