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2023年度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1 供排水 一、城市供排水收费项目 (一)居民生活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m³/人,综合水价3.04元/m³。第二阶梯:3m³/人<月用水量≤6m³/人,综合水价3.84元/m³。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m³/人,综合水价4.64元/m³。 和市发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二)非居民用水 包括工商业、旅游业、饭店餐饮、行政事业:定额用水量内综合水价5.04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综合水价8.19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综合水价11.34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综合水价14.49元/m³。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三)特种用水 包括洗浴业、洗车业等:定额用水量内综合水价19.44元/m³。超出定额20%的水量(含20%)综合水价34.89元/m³。超出定额20%不足40%水量(含40%)综合水价50.34元/m³。超出定额40%水量综合水价65.79元/m³。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四)其它用水 包括绿化、消防、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1.69元/m³。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1 供排水 二、农村用水收费项目 (一)农村饮用水 1.和田市农村居民和绿化环卫消防等用水价格调整分两年执行,其中2020年执行1.61元/立方米,2021年起执行2.30元/立方米 和市发改物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水利部门 否 否 否 (二)农业供水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稳步开展。和田市将利用6年时间,分三步实施完成农业供水水价改革工作。 和市发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水利部门 否 否 否
2 供热 一、城市供热收费项目 (一)居民住宅供暖 一个采暖期指当年11月1月至次年3月15日,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供暖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 20元/平方米。 和市发改物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二)非居民暖气费 一个采暖期指当年11月1月至次年3月15日,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计收,供暖室温不低于18摄氏度,23元/平方米。 和市发改物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3 交通运输 一、汽车客运收费项目 出租车运营价格收费项目 1、基础运价:8.00元/3公里(含3公里),3公里以上部分运价执行1.50元/公里。 和市发改物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交通部门 是 否 否 二、停车场服务价格收费项目 (一)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标准 停车不足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含1小时),按1小时的计算,2.00元/小时,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一天计算,最高6元/天。 和市发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3 交通运输 二、停车场服务价格收费项目 (二)和田市辖区内公办医疗机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对就诊、急诊、复诊的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收费票据,免收固定一辆车4小时(含4小时)的停车费,超出上述时间按照和田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二)其他社会车辆按照和田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和市发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否 否 否
4 环境保护 农村垃圾清运费价格收费项目 (一)非商业人口及单位征收标准 1.农村居民户(含暂住人口):2元/人•月收取,由各单位负责。 和市发改〔2020〕206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各乡镇相关部门 否 否 否 (二)个体工商户、企业、摊位征收标准 和市发改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各乡镇相关部门 否 否 否
5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收费 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为鼓励小区生活垃圾有效清理,并符合环保要求,现确定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指导价为15元/户·月。老旧住宅区(包括单位家属院、房改房、集资住房由单位开发的住房等)由房产局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老旧住宅区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 和市发改物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收费标准 和市发改物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
5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一、住房物业管理费 (三)住宅小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产权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和市发改物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是 否 否 备注: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至2023年9月。
(文号)
物价〔2021〕03号
2.和田市农村非居民用水价格2020年起执行3.00元/立方米。
3.和田市农村特殊行业用水2020年起执行6.00元/立方米。
〔2019〕7号
1.2020年至2022年期间,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标准为:渠首0.0898元/m³,斗渠口0.1246元/m³。
2.2023年至2024年期间,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标准为:渠首0.1283元/m³,斗渠口0.1781元/m³。
3.自2025年开始,和田市农业供水价格执行标准为:渠首0.1333元/m³,斗渠口0.1851元/m³。
〔2020〕10号
〔2022〕4号
〔2022〕4号
2、夜驶费:北京时间24:00至8:00,3公里以上部分运价执行1.80元/公里。
3、等候计费:每等候超过3分钟按1公里运价计费。
4、空驶补贴费:单程10公里(含10公里)范围内不收空驶补贴费。超过10公里以上的部分每公里加收运价50%空驶补贴费。
〔2019〕8号
摩托车(含客货两用三轮车、电瓶车):停车不计时,1.00元/天;
〔2017〕191号
〔2017〕191号
1.商业经营(包括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各类经营性门店等(无生产加工环节个体工商户)):按营业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计收费。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收取0.30元/平方米•月;
超出100平方米部分,101-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按0.25元/平方米•月收取;
超出500平方米部分,501-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按0.20元/平方米•月收取;
超出1000平方米部分,1001收取以上按0.15元/平方米•月收取。
2.餐饮业(含餐厨垃圾):按营业面积分段计收,实行差额累计收费。
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0.5元/平方米•月征收;
超出100平方米部分,101-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按0.45元/平方米•月收取;
超出500平方米部分,501平方米以上按0.4元/平方米•月收取。
3、工业企业(含有生产加工环节个体工商户):以生产加工和经营场所所占面积计收,按0.3元/平方米•月收取,最高上限为600元/月。
4.室外固定摊位和巴扎临时摊位:以摊位计收,室外固定摊位按15元/摊位•月收取,巴扎临时摊位按1元/摊位•天收取。
〔2020〕206号
〔2022〕5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服务:0.70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1元/平方米·月;三级服务:1.2元/平方米·月;四级服务: 1.8元/平方米·月。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一级服务: 1.0元/平方米·月;二级服务:1.3元/平方米·月;三级服务: 1.6元/平方米·月;四级服务: 2.5元/平方米·月。
〔2022〕5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文件规定,停车费分为: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其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1.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地上停车场按1.5元/天·辆收取,地下车场按2元/天·辆收取。
2.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指车位归属权属于购买车位业主或产权拥有者,收取条件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收入支配权归物业服务企业;即:地上停车服务费0.45元/天·辆,地下停车服务费0.6元/天·辆;
3.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指业主、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车库、车位所交纳的费用:即车位租赁费6元/天·辆,收取条件是经住建局审核确定车位权属为建设单位,收入支配权归建设单位。
4.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半小时内免费,超过半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每超过一小时加收1元),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6元。
〔20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