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田 市 林 业 和 草 原 局 行 政 审 批 审 查 工 作 细 则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和田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在严格落实国家、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及和行办发【2010】53号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和田实际情况,结合和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积极推进和田市的林业发展事业。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林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坚持有件必审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行政审批审查工作主体是和田市林业局根据工作职责承办。
第二章 审批内容
第七条 和田市林业局为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审查工作的机构,应审批以下内容:
(一)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请人所申请许可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申请条件;
(四)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查意见;
(六)与其他相关管理机关联合审批的,是否有相关管理机关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意见;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持有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八)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审批结束后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照《行政许可案卷考评标准》作为年度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依据。
第三章 审核标准
第九条 申请人主体审核标准: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及行政许可申请书。
以上资料须与原件核对后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提取人及提取时间”等情况,提取人应当分别签字,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资料标准:所申请许可内容应当符合相应申请条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须经行政执法人员逐一核实。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标准: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情况,并提取现场照片。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标准:填写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须经申请人确认并加盖指膜。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程序规范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为2名(含)以上;
(二)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行政许可申请表意见签署规范、明确。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林业局行政许可承办部门根据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林业局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审查意见报承办机构业务负责人审定。
第十六条 业务承办机构负责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查合格的再报单位主要领导最终确认。
第五章 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经初步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在法定期间内核发行政许证;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理由。由具体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经审查不规范的,提出审核意见书,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审核意见书进行修改、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行政审批条件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和田市林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