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林草罚字〔2022〕01号
肉孜艾合买提·吉力力:
我局于2022年3月20日对肉孜艾合买提·吉力力破坏林木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3月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和田市吉亚乡亚吐格曼村2小队路边林带6株新疆杨破坏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调查记录;2.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承认的证据);3.执法现场照片;4.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4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自愿放弃申请听证,经研究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市林草罚字〔2022〕01号)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上的18株树木、并毁坏林木价值两倍的18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款1800元(壹仟捌佰元整)通过和田市林草局,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和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和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布合力其木·阿西木
电 话: 0903-2054275
地 址: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和墨路52号
和田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