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行政处罚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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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单位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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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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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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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3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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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乡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
直接实施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18年1月4日起施行) |
1.具体承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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