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乡镇(街道)权责清单(行政许可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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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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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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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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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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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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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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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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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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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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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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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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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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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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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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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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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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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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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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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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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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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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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7月29日修订)
第四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的,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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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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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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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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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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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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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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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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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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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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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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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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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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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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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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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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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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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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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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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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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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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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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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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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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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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承包调整及对外承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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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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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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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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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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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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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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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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