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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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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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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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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确认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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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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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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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因确认不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4.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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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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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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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4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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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确认,作出的准予行政确认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确认人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确认,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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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23年4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59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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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承办人;
2.乡镇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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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对因确认不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或损害申请人利益的;
4.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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