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医疗救助政策部门信息
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具体是指具有新疆户籍或参加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类人员:
1.第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第二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
3.第三类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4.第四类救助对象为上述三类人员以外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参保缴费资助
2023年为巩固基本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实现应保尽保,对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补贴标准为370元/人·年,个人实际缴费0元/人·年;对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补贴标准为340元/人·年,个人实际缴费30元/人·年。
资助方式: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
三、住院救助
(1)第一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其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在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报销上不封顶;
(2)第二类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
(3)第三类救助对象按照和田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 80%;
(4)第四类救助对象依申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和田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设定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 80%。
年度救助限额、救助比例根据和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额。
救助方式:在医院实现“一单式”即时结算。
四、二次医疗救助
在和田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规范转诊且在疆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后,年度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根据其申请实际情况,按照累计不超过 95%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二次医疗救助不再降低报销比例。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救助方式:个人向和田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二次救助申请。
地址: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杭州大道78号。
联系电话:0903-2514008
负责人:努尔曼古力·买托合提
五、门诊慢性病救助
(1)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一类门诊慢性病病种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报销100%。
(2)除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其它医疗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三个目录》内费用,由医疗救助报销80%。
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供养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救助限额最高3000元;其它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年度内医疗救助限额最高2000元。
救助方式:在医院实现“一单式”即时结算。
监督电话:0903-2511535
纪检受理人:游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