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行业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文化旅游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一)文字记录方式: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对一般的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抽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三)探索研发执法记录信息平台,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全程录入、网上流转、网上审批、网上统计评查、网上监督归档等功能。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内容、方式、程序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同步音像记录,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九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之规定配备、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在现场执法活动时,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秉承节俭、效率的原则自行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内部配备专用电脑等存储设备对现场执法音像资料进行传输、存储、管理,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当场询问、检查、处置、处罚的;
(二)采取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扣留、收缴等措施的;
(三)行政管理领域内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四)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遇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侵害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时;
(六)其他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不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一)举报人、证人、被侵害人等明确要求的;
(二)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公共场所无法使用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不属于重大、紧急情况可不进行全过程记录,但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每两名执法人员不低于一台的要求。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行政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时,应当按照本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着装,并将执法记录仪固定,确保拍摄的执法画面连贯、清晰、完整。
(二)执法记录仪应当自执法活动开始时启用,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因故未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记录不完整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情况说明,注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交由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留存备案。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管理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并在移交登记上签名,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转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四)本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将执法记录信息复制到专用存储电脑,以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加案由的形式命名文件,并将执法记录仪存储卡内的执法记录信息删除。
相关部门需要使用音像记录资料的,应当经记录保存单位负责人批准,按照影音资料审查与认定的有关要求,制作成光盘,并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光盘、文字资料等应当附卷或者按照规定随案移送。
第二十条执法现场影音资料的储存和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长期保存:
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4.当事人提出信访、申诉、复议、诉讼、复核、国家赔偿的;
5.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情况或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长期保存的。
(二)因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本单位采集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纪检、法制、信访等部门因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阅行政执法部门的现场执法影音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因调阅、复制现场执法影音资料发生争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解决。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和田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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