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我国土地制度的重大改革,2020年1月,新《土地管理法》公布施行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进行转让或者抵押等,具体可以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为审慎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64号)
(四)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
(五)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
(六)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3﹞142号)
三、主要内容
《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共五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为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规范和田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征收管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续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2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第二条明确调节金缴纳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以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转让等方式取得再转让收益时,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和田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和正在编制的各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征收主体、范围、标准。调节金由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征收。暂填列入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 其他收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的,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出租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及再转让方缴纳,其中商服类经营性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 30%缴纳调节金,工矿、仓储类经营性用地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缴纳调节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调节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通过和田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交易方按合同支付土地价款及税费、调节金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征收的调节金全部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使用,收取的调节金60%优先用于入市交易地块所在乡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费用支出。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租赁等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制定分配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按方案进行分配使用。土地增值收益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违反调节金缴纳使用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协议及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调节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编制部门、实施时间及相关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