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统计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9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结合我局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各相关科室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我局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和田市统计局是统计执法公开的责任主体,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各相关科室负责公开执法职责相关事宜。
第五条 事前公示内容
事前主动公开我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诉举报电话、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事中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七条 事后公示内容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四)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和政府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八条 事前公开程序: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编办、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审后予以公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各相关科室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各相关科室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事后公开程序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和田市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科室要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对实施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条 事前公开程序
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统计行政执法机构和各相关科室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法制审查、局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