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自治区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用法治夯实民生之本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记者会上获悉:随着新疆就业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现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当前促进就业工作实际已不完全适应,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在细化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的同时,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具有促进就业责任,并规定要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考核监督机制,推动促进就业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同时,《办法》强化了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在法规层面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明确要发挥对口支援新疆优势,通过援疆政策和项目开拓就业岗位,为各民族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如何应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办法》设立“公平就业”专章,规定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增强劳动力市场包容性。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办法》加强困难群体兜底帮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与政府帮扶相结合,促进多渠道就业。
针对新疆高质量发展日益增长的技工人才需求,《办法》提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要、个人需求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开展多元化、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李学军表示,《办法》紧贴实际需求,聚焦现实堵点、难点,突出新疆地方特色,实施后将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引导、推动自治区促进就业工作,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