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民政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表(行政给付)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所需材料 |
1 | 城乡最低 生活保障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 1.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3.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2 | 特困人员 供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 | 本人书面申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3 | 临时救助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 | 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等材料。 |
4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申请(孤儿监护人)→情况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县民政局) | 20个工作日内 | 1.孤儿监护人申领孤儿基本生活费书面申请材料;2.孤儿及其居住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3.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4.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
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 2.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 25个工作日内 | 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6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乡(镇)人民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县级残联审核。 2.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 25个工作日内 | 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