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民政局行政裁量权基准表(行政检查)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依据 | 检查范围 | 检查频次 | 检查事项清单 |
1 | 对慈善活动或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 | 慈善组织或开展慈善活动的有关主体。 | 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涉嫌违法的组织和相关主体现场检查至少1次。 | 1.现场检查; 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4.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2 | 对养老机构 进行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 |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 1.了解情况; 2.现场检查; 3.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4.核实备案信息。 |
3 | 社会团体的 年度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每年1次 |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5.财务管理的情况。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每年1次 |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