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 罚的依据 | 后续监 管措施 | 权力 层级 |
1 | 娱乐场所监管 | 对娱乐场所为未 经文化主管部门 批准的营业性演 出活动提供场地 的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诚,复查整改情况 | 和田市 |
2 | 互联网营业场所监管 | 对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经营 单位擅自停止实 施经营管理技术 措施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 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 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 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诚,复查整改情况 | 和田市 |
3 | 互联网营业场所监管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 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复查整改情况 | 和田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