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旅游监管 | 对旅行社与旅游匭Ⅳ瑯摁龢汐漳製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一)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目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 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至第十二项的内容不超过两项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 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 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 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复查整改情况 | 和田市 |
2 | 出版业监管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 而未备案的; | 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复查整改情况 | 和田市 |
3 | 出版业监管 | 对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 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 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 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 备案的; | 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行政告诫,复查整改情况 | 和田市 |
4 | 出版业监智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 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行政告 诫,复查 整改情况 | 和田市 |
5 | 出版业监管 | 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 接标识的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及时改正违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 说服教育 、行政告 诚,复查 整改情况 | 和田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