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发布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兵地、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印发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2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新政办发〔202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和田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受沙尘天气形成的重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和田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监测监控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共享数据、科学预警、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成立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江伟东兼任,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副局长玉苏普卡迪尔·吾买尔、应急管理局局长许顺和担任。
2.1.1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安排;
2.制定细化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工作;
4.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和物资器材,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5.分析总结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1.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
2.协调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负责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或解除预警的建议;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8.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9.指导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10.指导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1.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2.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会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网信办: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保障信息通信网络应对重污染天气安全运行准备工作,包括机房、基站、各类设备的密封保护,以及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3)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市分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加强辖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4)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跨区域、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5)气象局:与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各成员单位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沙尘天气除外),与和田市人影中心积极开展人影作业,积极争取人工影响作业经费。
(6)发改委:负责和田市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引导绿色出行。
(7)商工局:配合生态环境局指导各成员单位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各乡镇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市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8)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因素与疾病隐患。
(9)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黄标车和老旧车限行应急方案;指导和督促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10)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11)住建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和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
(12)城管局: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影响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3)自然资源局:按照权限,逐步将城镇周边采石(砂)场向集中开采区过渡,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沙)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14)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15)农业农村局:指导和督促各乡镇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16)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17)国网和田供电公司和田分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和田市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3 市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据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细化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开展辖区内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并在预报结果达到辖区内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辖区内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应急响应工作。
2.4 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 预报与预警
3.1 预报
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未来7天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分析工作,并对发生在行政区域以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天气造成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加强数据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逐步完善趋势预测工作。
3.2 预警
3.2.1预警分级指标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有关规定,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排放分布状况对每日空气质量进行预测。
和田市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三个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一)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二)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三)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按预警发布程序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2 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当预测到区域内未来空气质量均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数据和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研判、分析结果提出发布预警建议,并按照权限报请签发预警信息。
和田市由于沙尘天气造成的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启动相应等级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
(1)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特殊情况下至少提前12小时。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宣传部、网信办、交通传输局和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2.3 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涉及的乡镇、街道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2.4 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按期解除时,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测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预案。
4.1 响应措施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启动本地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4.1.1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Ⅲ级响应)
4.1.1.1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3)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1.1.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1.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1)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达到10%。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2)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炉窑、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4.1.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响应)
4.1.2.1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健康宣教和就医指导。
4.1.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1.2.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1)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10)减排比例应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2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2)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炉窑、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3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响应)
4.1.3.1 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宣教、咨询,加强应急值守和医疗保障。
4.1.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6)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1.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1)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10)减排比例应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3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2)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炉窑、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应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2 重点区域应急联动
重点区域实行区域应急联动。在编制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应明确联动程序和各部门职责。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期间适时组织交叉执法、检查等,确保各地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3 信息报送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应措施落实、督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4.4 总结评估
涉及人民政府在应急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对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并将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等。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成员单位、部门、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5.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市应急指挥平台、生态环境局大气自动监测、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互联互通,并充分运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5.3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保障。
5.4 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5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 预案管理
6.1 监督问责
6.1.1 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和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和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生态环境局要加大对本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1.2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主体、监管、监督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执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落实责任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6.1.3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及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适用自由裁量基准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6.1.4 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生态环境、商工、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和应急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高排放车辆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督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督查。在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6.2 宣传培训
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重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3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市级专项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6.4 完善应急预案修订抽查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上报机制
每年8月10日至9月10日,指挥部办公室需组织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抽查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应急减排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专项督查。
错峰生产作为一般性减排措施,不计入应急减排清单指标,应急减排清单应在错峰生产基础上明确进一步减排比例。
6.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和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市政办〔2019〕31号)同时废止。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细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μm(微米)的颗粒物, 也称为可入肺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的来源可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自然源包括风扬尘土、火山灰、森林火灾、海盐等; 人为源包括一次颗粒物和二次颗粒物。一次颗粒物是由污染源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颗粒物,包括燃煤烟尘、工业粉尘、机动车排气、建筑及道路扬尘等; 二次颗粒物是排放到大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氨、挥发性有机物等通过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而产生的颗粒物。细颗粒物(PM2.5)可能产生引发人体呼吸道阻塞或炎症、致病病毒搭“顺风车”入体内致癌、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缺陷等危害。
臭氧(O3):臭氧(O3)又称为超氧,是氧气(O2)的同素异形体,在常温下,它是一种有特殊臭味的淡蓝色气体。臭氧主要分布在10-50km高度的平流层大气中,极大值在20-30km高度之间。地表臭氧对人体,尤其是对眼睛,呼吸道等有侵蚀和损害作用,对农作物或森林也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