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 标准 |
1 | 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主观过错等情形。 | 不予处罚 |
2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主观过错等情形。 | 不予处罚 |
3 | 抚恤优待对象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在立案之前,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改正,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改正的,限期内退回非法所得;违法当事人为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 | 不予处罚 |
4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虽逾期,但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在立案之前履行,或者在立案后至指定的陈述、申辩期间履行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主观过错等情形。 | 不予处罚 |
注:本基准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下”均包含本数、“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