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加盖公章)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 后续监管及裁量幅度 | 权力层级 |
1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 《专利代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2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已责令停止销售,仍旧违反商标许可使用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 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1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4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违规行为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五条: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1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5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商标印制单位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处罚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下最高1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3万元罚款。 | 区地县 |
6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恶意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的处罚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不超过1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7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接受委托;以及超过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托:(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三)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警告;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8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规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最高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9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最高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0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一年内备案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最高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1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许可非集体成员适用集体商标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6.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最高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2 | 知识产权管理 |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拒不改正的处罚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7.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最高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3 | 计量监管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可并处0.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4 | 计量监管 |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0.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5 | 计量监管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赔偿损失;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6 | 计量监管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其停止经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 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7 | 计量监管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其计量器具; 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8 | 计量监管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0.0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19 | 计量监管 | 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可并处0.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20 | 计量监管 | 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现行生效版本为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第五十一条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检定印、证; 可并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21 | 计量监管 | 对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计量器具; 对个人可并处0.05万元以上不超过0.1元万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0.1万元以上不超过0.2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22 | 计量监管 | 对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可并处被封存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倍以上不超过1.5倍的罚款; 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发票、账册等有关资料,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0.5万元以上不超过1.2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23 | 标准监管 |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产品并依法处理,处货值金额20%以上不超过3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24 | 标准监管 |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限期追回已售商品并依法处置; 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0%以上不超过14%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25 | 标准监管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6.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产品并依法处置; 没收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0%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对有关责任者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26 | 认证认可监管 | 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二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不超过1年的处罚。 | 区地县 |
27 | 特种设备监管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2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28 | 特种设备监管 | 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三十九条: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警告;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29 | 特种设备监管 | 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条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警告; 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0 | 特种设备监管 | 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警告; 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1 | 特种设备监管 | 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超过期限未改正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十项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五)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联通,应急照明保持正常;(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装修结束后,应当经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0.5万元以上0.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2 | 特种设备监管 | 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对电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技术资料、现场检验条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实施监督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定期检验:(一)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三)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又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的;(四)使用存在违法行为,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三)电梯经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仍继续使用的;(四)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的单位或者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二)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报告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对检验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0.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3 | 产品质量监管 | 对汽车生产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信息、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责令后未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4 | 产品质量监管 | 对汽车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等行为,责令后拒不改正的处罚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一)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二)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三)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5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对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违反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三十八条 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不属于情节严重,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7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6 | 登记监管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仍逾期不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在案件调查终结前主动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责令改正; 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7 | 登记监管 |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业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8 | 登记监管 | 对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39 | 登记监管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0 | 登记监管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0.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1 | 登记监管 |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和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0.1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2 | 广告监管 | 对违规代言发布广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3 | 食品安全监管 | 对未实行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逾期不补办登记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二)生产经营场地与暴露的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必要防护措施;(三)食品原材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存放等区域分开设置,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材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严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制作食品时生熟分离,工具、用具分开使用;(五)接触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环保,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一次性食品包装的容器和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的洗涤剂、消毒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并处0.1万元以上0.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4 | 食品安全监管 | 对未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超过责令期限不补办行为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 处0.02万元不超过0.03万元的罚款。 | 区地县 |
45 | 食品安全监管 |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法经营超过责令逾期不改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对餐厨废弃物未采取隔离、密闭、回收等措施的;(二)未亮证经营的;(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四)未按规定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0.1万元以上0.22万元以下罚款; 对食品摊贩处0.02万元以上0.0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6 | 直销管理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7 | 直销管理 | 对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文件、资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 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 | 区地县 |
48 | 直销管理 | 对直销企业有关事项重大变更未依法报批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2.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3.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4.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5.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1.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3.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5.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第十一条 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11.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49 | 直销管理 |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0 | 直销管理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1 | 直销管理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5.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2 | 直销管理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可以处0.6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4 | 直销管理 |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5 | 直销管理 | 对直销企业支付直销员报酬及换货、退货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 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1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6 | 直销管理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7 | 直销管理 |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对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处罚 | 《直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 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 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8 | 电子商务监管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验、登记义务等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59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对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属于情节严重且有下列一种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60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八条 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 | 责令改正; 对个人可以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
61 | 价格监管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有下列一种情形的: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7.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可并处0.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区地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