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 |||||||
单位:(加盖公章) | |||||||
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 后续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准营监管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的查封;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的查封、扣押。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从事无照经营的事项属于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县 |
2 | 广告监管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违法广告物品全数追回并处置;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指导 | 区地县 |
3 | 食品监管 | 对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法生产的产品已全部召回并安全处置;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行政告诫 | 区地县 |
4 | 公平竞争 |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的查封、扣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消除; 已承担民事责任,并与违法行为受害人达成谅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批评教育 | 区地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