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 |||||
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单位:(公章)和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粮油污染、损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
2 | 对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 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经责令,及时进行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3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和田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者经责令立即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无 |